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导语 现将《〈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管理和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才在岗情况调查,每年组织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追缴减免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政策申报各环节审核单位须对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策申报审批过程中,如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