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禁渔期水库可以钓鱼吗
导语 重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重庆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水库是否允许钓鱼需区分是否为禁捕水域或禁钓区。
禁钓区:包括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及市农业农村委另行公布的区域,这些区域常年禁止垂钓。禁捕水域:包含长江、嘉陵江、乌江等754条河流,禁捕期限内(至203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性捕捞,但允许合规休闲垂钓(禁钓区除外)。
常年禁止垂钓禁钓区: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
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具体规定
非禁捕水域水库:若水库未列入禁捕名录(可通过“渝钓通”小程序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官网查询),且非禁钓区,则允许休闲垂钓。
若水库属于禁捕水域(如部分重点水域的坝下段),则需遵守以下规定:仅限“一人一竿一线一钩(不超过两钩尖)”;钓获物单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量需放生;禁止使用探鱼设备、有毒饵料、船艇等工具。
违规处罚
在禁钓区或禁捕水域违规垂钓,可能面临没收渔具、罚款200-2000元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如使用多竿、交易渔获物)将按非法捕捞处理。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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