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禁渔期钓鱼被抓到怎么处罚
导语 重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捕水域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②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③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④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⑤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⑥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⑦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⑧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⑨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⑩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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