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详解

导语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公租房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该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该细则执行。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