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导语 按重庆市现行规定,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在重庆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按重庆市现行规定,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在重庆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可按8: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参保年限。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需按照缴费年限进行清算,不足年限部分可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也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直至缴满年限。退休且缴满缴费年限后,参保人只需缴纳大额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不需再缴纳基本医保费。

  拓展阅读

  3月1日成渝两地实现职工基本医保实缴年限互认

  实施范围

  在重庆市成都市两个统筹区

  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

  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

  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

  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

  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任一参保地实缴年限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在成渝两地的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名词解释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是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不设个人账户;

  统账结合参保人员是指我市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有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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