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应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二)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四)当事人持有结(离)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当事人无结婚证且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其中(1)和(5)不能并列):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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