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的生育险可以给妻子报销吗?(以重庆为例)

导语 自2025年6月起,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缴满6个月后,其配偶已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可以报销部分费用。

  自2025年6月起,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缴满6个月后,其配偶已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其配偶已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其配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享受50%的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顺产分娩定额补助,住院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

  拓展阅读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产前检查费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300元、400元、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在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同时,住院顺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1200元、1400元、1500元;

  难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1800元、2000元、2100元;

  剖宫产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限额支付2500元、3000元、3100元;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限额500元以内(含)为500元限额支付,500-1500元(含)为生育保险基本支付80%,1500-2500元(含)为生育保险基本支付70%,2500-3500元(含)遗传疾病基因检测项目按照每项75%的比例支付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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