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重庆市璧山区有青杠街道塘坊、清明、青柳阳光,璧泉街道观音塘、虎峰、两山景苑、太阳堡、芋荷苑,璧城街道北城馨园、香江嘉园等10个公租房小区,那么申请璧山公租房有什么条件呢?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姐弟不能一起申请,只能分别以单身人士申请)。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在璧山区工作的规定:

  (1)璧山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璧山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璧山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璧山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3.符合收入标准及核对规定: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办法》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为准。

  4.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璧山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璧山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璧山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5.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优抚对象;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年孤儿;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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