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配售性保障住房申购指南

导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推出的另一种住房保障形式,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进行配售。

  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1.申购人为我区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2.申购人在我区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重庆市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购人为重庆市或区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我区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共同申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

  引进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二、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程序

  申购人必须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才能进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未进入轮候库的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流程】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户型。

  1.线上申请

  下载“渝快办”手机APP

  打开“渝快办”手机APP,在顶部搜索栏搜索“渝悦安居”

  点击“渝悦安居”应用

  点击“保障一件事”

  点击“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

  点击“轮候资格申报”完成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长寿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楼A栋2楼22号窗口咨询办理。

  长寿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长寿区新民路11号,电话:023-40252664。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社保、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在各区县发布政策的界面下载,签字后上传;

  2.身份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的主页、个人页和增减页;

  4.婚姻材料:已婚人员上传结婚证,离婚人员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士无需上传;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工作地作为拟购房屋所在区的,需上传主申请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参考下载路径:“渝快办-社保证明打印”;

  6.不动产权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

  7.其他材料:如为人才或以上材料不足以确认申请资格的,需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机制

  (一)轮候资格认定

  由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网核查机制,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共享数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取得轮候资格,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轮候库管理

  轮候库建立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轮候库日常管理,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应每两年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维护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机制

  (一)配售轮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下列轮次开展配售,首轮配售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二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三轮配售。若经三轮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认购及选房、签约结束后,根据轮候库中申购人的后续申购情况,另行择机按照上述配售轮次组织再配售。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配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1.首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无住房的申购家庭;

  2.第二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申购家庭;

  3.第三轮配售对象:其他取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申购家庭。

  (二)认购及签约

  对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按配售轮次,以通过审核的申请顺序为依据确定认购顺序,签订认购协议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布选房签约公告,按配售轮次和本轮次内认购保证金缴纳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签订购房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三)回购、转让机制

  对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判认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经产权人申请,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核实通过后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可按程序转让给轮候库中的保障对象,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注意事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立不针对具体项目,但后续需购买具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先进入全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二)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维护轮候库中个人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轮候资格,且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房屋产权性质记载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继承、出租,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确需退出的由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回购。回购价格以原购买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利息、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继承,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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