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南岸户籍区内小学毕业的学生,根据其小学划定的对口初中学校(部分小学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对口中学)学位实际情况,按照“三对口”“两对口”“一对口”顺序录取;也可自愿参加区内部分学校组织的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一类: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南岸户籍区内小学毕业的学生,根据其小学划定的对口初中学校(部分小学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对口中学)学位实际情况,按照“三对口”“两对口”“一对口”顺序录取;也可自愿参加区内部分学校组织的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南岸户籍非区内小学毕业的学生,需回南岸就读公办初中学校的,可通过全市“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报名系统选择“南岸户籍生回流入学”进行网上报名,也可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明和小学毕业证等材料,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申请登记。区教委将根据区域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第二类: 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市教委“三对口”原则执行,在其对应的小学入学。南岸户籍且就读于我区小学的毕业学生,可直接就读对口中学;非南岸户籍学生按南岸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执行。
第三类: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推进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其在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教委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南岸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协助安排至相应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实施“一人一案”,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依法按相关规定办理缓学手续。
第五类:特殊情况招生入学
1.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湾同胞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区教委将细化操作程序,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全面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2.在南岸区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如有意愿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须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经市教委备案的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区教委依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学校严禁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可纳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录取体系;随迁子女按照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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