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禁养犬重点管理区有哪些地方?

导语 重庆禁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重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详细最新禁养犬品种见文章。

  注:以下内容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点管理区:重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

  哪些犬类重点管理区不能养?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下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它们分别是:1.德国牧羊犬;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3.拳师犬;4.秋田犬;5.马犬;6.昆明狼犬;7.杜宾犬;8.大丹犬;9.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该负责人说,《通告》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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