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种非法垂钓罚款情形

导语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10种非法垂钓情形将面临罚款。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10种非法垂钓情形将面临罚款

  根据此修订稿第十六条规定,使用两根鱼竿(鱼线)垂钓、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法垂钓,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钓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10种情况:

  ⊙ 有第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垂钓情形两项及以上的;

  ⊙ 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第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垂钓情形的;

  ⊙ 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垂钓的;

  ⊙ 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 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 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的;

  ⊙ 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 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 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修订稿中明确,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活动举办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市农业农村委拟对《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21日起至3月28日,市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提出意见。

  ① 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yc@cqnync.cn

  ② 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垂钓管理”字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重庆本地宝,关注后发送【垂钓】即可获取重庆休闲垂钓禁止时间、流域,野钓禁止使用钓鱼工具、原则,禁渔时间流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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