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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车牌案件报案的受理 报案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 (一)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案件,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情况,记录套牌违法车辆和被套牌违法车辆的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厂牌型号、颜色、行驶区域以及被套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信息,制作《套牌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登记表》、并向报案人出具《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或者《涉嫌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