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导语 重庆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共331条。详见正文。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违法或被处罚主体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 |||||
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七座及以下车辆)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平台接入车辆30辆及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处20万元罚款 | 单位 |
一般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100辆及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 | 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罚款 | |||||
5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超过三次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 | 处1万元罚款 | |||||
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多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7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7人次在20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20人次在50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超过50人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罚款 | |||||
8 |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期限30日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 |||||
9 | 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9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9人次在29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30人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3万元罚款 | |||||
10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2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3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4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5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6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
17 |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十日内予以整改的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18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轻微 | 客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2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一般 | 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0 |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1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2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3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4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5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6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轻微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7 |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8 |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9 | 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 一般 | 3次以下 | 处50元罚款 | 营运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200元罚款 | |||||
30 | 未随车携带其他证件从事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31 |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32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初次 | 处1000元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
一般 | 第二次 |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3000元的罚款 | |||||
33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 |||||||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 |||||||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改装货运车辆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两次及以上改装客运车辆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4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严重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5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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