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导语 重庆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共331条。详见正文。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违法或被处罚主体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2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轻微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七座及以下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4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平台接入车辆30辆及以下 责令停止经营,处20万元罚款 单位
一般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100辆及以下 责令停止经营,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 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罚款
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 处3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 处1万元罚款
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严重 多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7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7人次在20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20人次在50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超过50人次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罚款
8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期限30日以内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9 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轻微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9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9人次在29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30人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3万元罚款
10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2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3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4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5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1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2万元
17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十日内予以整改的 处3000元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严重 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8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轻微 客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2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一般 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20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21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22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23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24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一般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25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26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轻微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免于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27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28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29 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一般 3次以下 处50元罚款 营运驾驶员
严重 超过3次 处200元罚款
30 未随车携带其他证件从事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31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3次及以下 处200元罚款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严重 超过3次 处500元罚款
32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处1000元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一般 第二次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3000元的罚款
33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一般 两次及以上改装货运车辆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两次及以上改装客运车辆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4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一般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严重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5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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