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4月1日起施行: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

导语 2016年3月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消息:《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4月1日起施行。

  《重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消息:《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4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排他性协议亮红灯,明确不得限制用户自主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

  对于小区宽带只有一种选择,其他电信企业被拒绝进场的问题,《办法》中是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的。

  电信设施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小型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外市电引入线路、设备等。

  执行时间:2016年4月1日起

  内容精要:

  1、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

  已经建成的电信设施,具备共享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

  3、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电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加大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4、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迁移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由提出改动、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来源不明的电信设施。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有关规定。

  7、在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基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作告示牌公布发射功率、电磁环境水平等内容。

  处罚标准

  经营性行为最高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行为最高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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