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川森林禁火令

导语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禁火时间

  2024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烧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在勘察、开采矿藏和实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野外用火;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三)森林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通告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

  023-71647699(区林业局)

  110(公安机关)

  023-71646119(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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