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知识
一、贷款种类
(一)纯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全部由住房公积金资金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商业性银行运用自营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二、贷款品种
(一)期房按揭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规模的楼盘购买在建住房,通过售房单位和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期房直客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信等级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未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规模的楼盘购买在建住房(所购房屋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三)现房抵押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购买现房,或购房后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一年以内,且购房时已采用其他方法筹措资金并说明情况的,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置换抵押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本市城镇购买住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贷款且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房,通过中介机构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三、贷款办理方式
(一)期房按揭贷款——通过售房单位或承办银行办理。
(二)期房直客贷款、现房抵押贷款、置换抵押贷款——直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办理。
(三)二手房贷款——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直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四、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一)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 × 50% × 贷款期数(月)
2、最高限额
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现行规定的15万元,借款人配偶参贷的,参贷后单笔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二)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现行规定的3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现行年利率比较表
贷款期限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商业性贷款(%) |
1年 |
4.14 |
6.12 |
2~3年(含3年) |
4.14 |
6.30 |
4~5年(含5年) |
4.14 |
6.48 |
5年以上 |
4.59 |
6.84 |
(四)贷款担保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并需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五)资信评估
对所有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均应按《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估办法》(渝公积金发[2004]427号)的规定进行资信评估。
(六)参贷的规定
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贷,参贷后最高贷款限额为个人最高贷款的两倍。借款人配偶参贷后,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其参贷的配偶不得重新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不同贷款品种的特别规定
(一)期房按揭贷款
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存。
(二)期房直客贷款
1、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信等级;
2、所购房屋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
(三)现房抵押贷款
有售房单位出具的划款帐户证明(仅限购买售房单位现房的)。
(四)置换抵押贷款
1、原为商业性贷款的,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原商业性贷款余额和购房价值的70%;
2、原为组合贷款的,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原组合贷款余额和购房价值的70%;
3、原为公积金贷款的,增加的贷款额加原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五)二手房贷款
1、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 × 50% × 贷款期数(月)
(2)最高限额
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50%,且个人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借款人配偶参贷的,参贷后单笔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期限
最长20年,其中砖混结构成套住宅最长15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房屋类型及房龄
(1)框架或砖混结构的成套住宅;
(2)房龄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