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重庆市最新的医师考核管理办法是什么?医师执业过程中,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医师工作成绩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考核。具体如何规定的呢?下面详细内容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执业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执业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承担医学专业技术科研课题,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首次医师定期考核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五条 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二)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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