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一、结婚登记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均系无配偶。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即男女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禁止结婚的疾病,即男女双方患有麻疯病、性病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现役军人结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严格遵守部队的有关规定。

二、结婚登记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申请时应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地出据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有效期为三个月)。

3、婚前体检证明(在指定的婚检医院进行检查,有效期为三个月)。

  以下情况结婚登记可不需要婚检:

(1)复婚的;

(2)老年婚姻(60周岁以上)。

4、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离婚证件包括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其中一审判决书,须持法律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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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证明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如实地提供证件,不得故意隐瞒弄虚作假。

注:婚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1、姓名。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必须一致禁止使用别名或同音字。

2、年龄。必须填写实际年龄,即以出生日为准计算周岁。

3、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一致。

4、职业。分别填写“干部”、“工人”、“军人”、“教师”、“居民”、“农民”,城镇户口的无业人员填写“居民”、农业人口填写“农民”。

5、婚姻状况,须分别填写“未婚”、“离婚”、“丧偶”、“复婚”。

6、身份证号。须依据居民身份证提供的号码全部填写。军人无身份证者应填写军官证号。

7、离婚证件字号,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属于再婚、离婚者写“无”,不能空项。

8、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须如实填写“无”(或“有”,不得划“/”或空项)。

9、备注栏。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如离过婚,并生有子女,应将子女的姓名,年龄,抚养责任等填入。

10、结婚登记申请书正面各栏应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如不会写委托他人代写,但双方申请人必须分别签字,并按指印,不得代替。

11、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年月日,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申请书如有涂改,涂改人须在涂改位置按本人的指印,重要项目如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应更换申请书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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