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外省 (市、区) 迁入地县 (或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本市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发给户口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
申请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准予迁入证明》的,可提供《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前往“警快办”PC端下载,然后申请人应填写签字捺印两份承诺书,再拍照上传一份,后将两份承诺书原件连同户口申请材料提交 (含邮寄) 给办理派出所。派出所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交申请人;留1份作户口档案) (必须)
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必须)
3.电子签名 (必须)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