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
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特別情况:
难产:难产增加15天。
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多胞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女职工产假实际为:
第一、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80天=178天;
第二、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98天+15天+80天=193天;
第三、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天+80天;
第四、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98天+(N-1)*15+15”天+80天。
(注:N表示孩子数量)
男职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