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公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巫溪怎么申请公租房?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重庆本地宝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根据《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68号)第一章第三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可分为以下两类人群标准:

  (一)城镇居民(入籍时间需在三年以上)人均月收入在840元以下(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个人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未拥有除两三轮摩托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以及个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户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并居住。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32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全曰制毕业生并在我县有固定服务处所且毕业时间起三年内的)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城厢镇城市规划区内、凤凰镇规划内认定为同一片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6、不得申请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2)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

  (3)自申请之日离异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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