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相应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提取条件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提取。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的。

4.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的。

办理方式及材料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全款购房在线提取并申报婚姻信息的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全款购房提取,缴存人无须提供任何材料;

(二)线下办理。缴存人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全款购房提取外,也可通过临柜方式申请办理,并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2022年7月1日婚姻信息申报功能上线后,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2.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3)外地户口证明。

3.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二手房,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3)外地户口证明。

5.购买我市房改房的,须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房改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房改房,须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外地户口证明。

6.购买我市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拆迁安置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外地户口证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7.购买我市拍卖房的,须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拍卖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拍卖房的,须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外地户口证明。

8.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 须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保障性住房的,且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外地户籍的,全款购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以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外地户口证明。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提取人备好材料,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人审查提取申请材料,登录信息数据;

3.复审人审核提取信息数据,做出审批决定;

4.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以全款购房条件办理提取的,不得以职工配偶名义使用同一住房重复办理提取。

2.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3.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职工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违规提取职工予以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重庆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提取】可获公积金网上提取办理入口,提取办理指南汇总(租房提取、商贷购房提取等),表格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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