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收养孩子办理指南

本文为你整理了重庆居民收养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收养继子继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条件及流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禁止性要求

(一)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三)2009年4月1日之后,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申请材料

1.收养人提供的收养申请书(审原件,收原件1份);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经济状况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审原件,收原件1份);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5.收养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捡拾弃婴、儿童办理收养登记另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到发现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并由村(居)委会盖章(审原件,收原件1份);

(2)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3)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审原件,收原件1份)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或者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二)送养人申请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2.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审原件,收原件1份)。

3.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审原件,收原件1份)。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5.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送养人另需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审原件,收原件1份)。

(三)被收养人提交的资料

1.户口本、健康检查证明。

2.如果年满8周岁,同意被收养意愿书。

(四)其他材料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或者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2.《收养登记申请表》(审原件,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收养人到重庆市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大厅收养登记窗口现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进行受理。

(三)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收养的家庭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四)审查。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五)决定。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20日(不包括评估时间和公告时间)。

(二)办理结果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退回相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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