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申请重庆低保

导语 重庆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不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不可以申请低保。详见正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不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不可以申请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

  (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二、家庭消费支出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生活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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