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须知
导语 申请人已取得某职业及该职业下设不同工种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只可享受其中一个职业(工种)技能评价补贴。
1.申请人已取得某职业及该职业下设不同工种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只可享受其中一个职业(工种)技能评价补贴。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同一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得重复享受。
3.已享受过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再申请本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4.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5.申请人在证书核发之日,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评价补贴。
6.原则上评价补贴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申请条件
在重庆市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需符合六类人员身份之一: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防止返贫检测对象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职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对象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以鉴定(评价)证书生成时间为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不受人员户籍限制,不能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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