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重庆渝快保保障范围+免赔额+比例

导语 2024年“重庆渝快保”产品方案来啦!69元普惠款和169元升级款保障范围见文章。

  保障计划

  (一)重庆渝快保(普惠款)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释义3)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4)住院(释义5)或特病门诊(释义6)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释义7)、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4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112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释义9)按55%、既往病人群(释义10)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55%、既往病人群按1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庆渝快保(升级款)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4000元(连续参保且无赔付人员112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自费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1)、《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2)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3)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每次特定自费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壹个月。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用耗材(释义14限额以上的自付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5.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二)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医保目录范围外医用耗材自费费用。

  3.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维生素、营养品。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中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

  5.口腔正畸类、口腔种植类、眼耳鼻整形术及其他各类美容整形类项目。

  6.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肿瘤靶向药物费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费用、肿瘤细胞治疗费用。

  7.医保目录范围外的罕见病特效药品费用。

  8.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

  9.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10.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释义15)。

  11.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三)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提供的处方与本产品《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不符。

  2.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

  4.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特定自费药品的指征。

  5.根据药品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应当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

  6.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理算顺序

  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后,进入重庆渝快保理算流程。

  释义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以下要素: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7.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办的职工大额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政府主办的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8.连续参保且无赔付:指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参保“重庆渝快保”,中途未退保,且2023年度重庆渝快保保单无赔付。

  9.新发病人群:指本产品定义的既往病人群以外的参保人员。

  10.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即2024年1月1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

  (1)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2)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3)血液疾病-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消化疾病-肝硬化、重症肝炎;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 HIV 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

  (7)其他重大疾病-包括所有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8)罕见病-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发〔2018〕10号)、《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政发〔2023〕26号)列示的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

  11.《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

  12.《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

  13.专科医生: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15.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

  指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3102076401 )、《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3102076411)、《附加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普惠型-B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3102076421)。

  健康服务

  本产品健康服务是为“重庆渝快保”参保客户提供的专属健康服务。保单生效后,“重庆渝快保”参保客户可以在“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申请使用疫苗及筛查类服务、在线问诊服务、购药优惠服务、特色专科服务(包括齿科服务、中医服务)、陪诊照护服务5项专属健康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健康服务手册》。必要时,保险人有权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本产品所有页面的文字描述均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本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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