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这些情形都应当腾退公租房

导语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有这些情形都应当腾退公租房

  《办法》要求,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承租人如果有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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