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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 2022-11-23 17:29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22年(第四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人数、具体岗位、相应条件等详细情况见《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22年(第四批)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的精神,服从安排并适应应聘岗位要求;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及要求

  1.通过网络报名,凡符合招聘条件者,须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应聘报名表》(附件2或附件3)和《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应聘人员个人信息表》(附件4),并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暂不能提供者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成绩证明单)、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及聘用该职称的批准文件、职业资格证书、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

  以上资料扫描件打包成压缩文件,并将其发送至我院人事招聘邮箱(1875192682@qq.com),电子邮件主题请以“应聘:应聘岗位+姓名”命名。每个表格所填信息必须按规定填写完整,未按规定填写或提交材料的,均视为无效报名。

  报名时请加入重护职院招聘QQ群:512479910(加群时请以“应聘岗位+姓名”验证身份)。

  2.联系方式:023-87389040 王老师

  3.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15:00止

  (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院务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能力等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考核。

  (三)考核

  考核方式为讲课和面试相结合。

  讲课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主要通过试讲等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讲课和面试两个环节,分值各为100分。考核总成绩=讲课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均采取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应聘人员均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心理测试。

  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考核时须提交报名表、个人简历,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四)公示

  考核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拟录用岗位等。

  考核总成绩不足60分或者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五)体检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拟录用的人员,由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统一组织体检。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学院对拟录用人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学院不予录用。

  (七)录用

  考察合格者予以录用。由学院院务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录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八)递补

  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有关规定,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等原因产生的缺额,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递补。递补原则为:根据应聘本岗位人员的招聘考核总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考核合格人员。递补原则适用时间截至学院相应招聘岗位录用人员到岗之日(到岗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合同方式及待遇

  经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由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待遇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发放,并统一购买“五险一金”。

  录用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取消录用资格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提出离职的,自学院批准地离职之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对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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