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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重庆黔江中小学招生政策

导语 202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2026年度基础教育重点工作部署会相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26〕20号)有关规定,持续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服务区学校申请缓学或休学,并报当地政府和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严禁出现无限期缓学或休学现象。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须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二)免试入学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个人简历,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成绩、奥数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参考和依据。

  (三)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变相提前招生、收取“择校费”“意向金”或将招生与赞助挂钩,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按照规定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层层落实招生工作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

  (四)公民同招原则。严格落实国、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均纳入全市“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报名系统统一管理。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城区(含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实行单校兼顾多校划片、分类别依顺序招生入学。

  第一类:三对口。截至网上子女信息维护结束之日,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的购房正式合同及完税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或自建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且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第二类:有户无房。即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与父(母)同一户口簿并单独成户,或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单独成户,或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自出生之日起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

  按辖区户籍登记时长计分,截至网上子女信息维护结束之日,每1个月计1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积分不封顶。根据积分多少及城区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就读学校。

  第三类:有房无户。即招生服务区内无户籍的购(自建、安置、公/廉租)房且实际居住人员子女或子女本人,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无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交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的购房正式合同及完税证明,或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指定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拆迁安置优惠购房协议),或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公/廉租房合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购(自建、安置、公/廉租)房,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有购(自建、安置、公/廉租)房并实际居住,且自出生日起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的,视为符合该类型入学条件。

  按辖区房屋产权登记时长以及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优惠购房协议)、公/廉租房合同签订时长计分。截至网上子女信息维护结束之日,若属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按登记时长每1个月计1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若属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优惠购房协议),按签订时长每1个月计0.8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若属公/廉租房合同,按签订时长每1个月计0.5分,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积分不封顶。根据积分多少及城区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就读学校。

  按一类→二类→三类依序进行招录。若申报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对未被录取学生,根据辖区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就读学校。

  凡符合条件的城区“三对口”“有户无房”“有房无户”类学生,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选择放弃入学的,根据辖区学位余缺情况,随机派位就读学校,乡镇户籍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若申报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查不实的,城区户籍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乡镇户籍随机派位就读学校。

  2.农村地区(含24个乡镇辖区)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线上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

  (三)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黔江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外户籍)。遵循“两为主”(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由区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具体办法:

  (1)完全符合条件的。根据《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有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明)和完全符合进城务工或进城经商条件人员的子女,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第一顺序群体,根据城区学位余缺情况,随机派位就读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不在黔江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但在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同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进城经商人员,是指户籍不在黔江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但在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2)不完全符合条件的。不完全符合进城务工或进城经商条件,或在黔江城区就读幼儿园、小学,现申请就读城区小学或初中的,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第二顺序群体,根据城区学位余缺情况,随机派位就读学校。

  随机派位原则上不跨新、老城片区,但若同一办事处内随机派位人数大于学校可供学位数时,剩余部分由区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跨办事处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就读学校。

  随迁子女确因学位不足或不服从随机派位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2.残疾儿童少年。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就便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原则上只能缓学一年。

  3.其他特殊群体子女

  (1)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落实。

  (2)专门学校招生,由黔江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后,按有关规定适时办理。

  (3)随迁人员同父(母)多名子女同时申请就读一年级或同时申请就读七年级的,可按照申报条件统筹安排到同一所学校就读。同父(母)多名子女,弟弟/妹妹申报就读小学一年级,可申请到哥哥/姐姐同一所小学就读(以学籍所在学校为准,仅限1-5年级),其招录顺序排在“有房无户”之后。若哥哥/姐姐所在小学学位紧张,则由区教委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小学就读。

  各学校(园)务必告知家长,要根据自身入学申报条件及意愿,审慎选定入学申报路径(类型),即:①城区公办第一类“三对口”、②城区公办第二类“有户无房”、③城区公办第三类“有房无户”、④农村公办“户籍地”、⑤民办学校、⑥特殊群体-随迁子女(含户籍地不在黔江6个城区的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以及多孩同时申请就读一年级或同时申请就读七年级)、⑦特殊群体-残疾儿童少年、⑧特殊群体-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消防、援藏干部群体子女入学)、⑨特殊群体-小学长幼随学、⑩特殊群体-其他(购房正式合同及完税证明、拆迁安置房、公/廉租房、市外户籍无房产)。家长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类型,并且一经确认提交,不予变更、不可修改,请务必认真核对、谨慎操作。

  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三、对口入学招生范围

  各学校均以2024年招生范围为准,但需经学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民警审核确认,具体范围另行公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持续完善招生流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投诉举报等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信访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学校要将“入学一件事”服务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入学一件事”稳步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区教委和各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响应机制,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虚假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区教委咨询电话:023-79242421。

  (三)加强执纪问责。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纪律“十严禁”,落实阳光招生“六项机制”,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受理—转办—处置—反馈—核查的违规招生处置闭环管理流程,设立违规招生曝光台,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出现违规招生问题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并纳入年检重要考核指标。

  黔江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23-79238053,黔江区教委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23-7923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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