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小学入学条件2024

导语 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年龄条件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中心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确因身体等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对口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备案,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坚持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须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一类 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仅户籍在南岸,但不符合“三对口”原则(如:空挂户口、集体户口)等情况,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安排其就读户籍地周边有剩余学位的学校。

  第二类 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子女凡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其对应的小学统筹安排入学。原则上,凡就读我区小学的南岸户籍毕业学生,可直接就读对口中学;非南岸户籍学生建议其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义务教育或申请就读随迁子女定点学校和联系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第三类 随迁子女入学

  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第四类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教委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凡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南岸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实施“一人一案”,力所能及地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区教委将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三)特殊情况招生入学

  1.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进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由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未经备案的中小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外籍学生。意愿在我区就读中小学的外籍适龄儿童、少年,须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已向市教委备案的国际学生接收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3.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

  4.南岸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入学年龄段应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主动联动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局、属地镇街等,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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