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认罪认罚案件实施监督 重点监督哪些内容?
导语 2月10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也成为全国首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全面监督检察人员办案的制度性措施。哪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哪些内容?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哪些内容?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
(3)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退赃退赔,是否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5)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是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严防“假认罪真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将接受全社会监督
《监督规定》共计6章30条,密织了一张从监督主体到监督重点,从监督方式到责任追究的监督网络。
重庆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潘祥均表示,在这张监督网络中,监督主体被细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两个主体,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横向监督。
尤值一提的是,上述所有监督主体都有非常细化的监督责任,无论是怠于行使还是不当行使监督权,都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司法责任。
“坚决防止‘假认罪真从宽’。”《监督规定》的起草者、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庆云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等6大要件,而这也成为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
同时,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检察官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及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也纳入重点监督内容。
“司法领域控辩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正在向控辩协商模式转变,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趋势。”曾庆云表示,正因如此,控辩协商绝不能演变成“私人交易”或“权钱交易”,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
《监督规定》在充分强化系统内部监督的同时,还明确引入了“外部监督”。
《监督规定》第五章就是“外部监督”条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与此同时,还明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上述单位对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
最后,《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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