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巫溪公租房申请条件、材料、地址

导语 巫溪县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在哪申请公租房?下面重庆本地宝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申请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将面向全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职工以及部分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可分为以下两类人群标准:

  (一)城镇居民(入籍时间需在三年以上)人均月收入在840元以下(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个人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未拥有除两三轮摩托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以及个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户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并居住。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32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全曰制毕业生并在我县有固定服务处所且毕业时间起三年内的)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城厢镇城市规划区内、凤凰镇规划内认定为同一片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6、不得申请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

  (2)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

  (3)自申请之日离异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

  三、申报受理点应受理人群

  (一)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和稳定收入的在服务场所所在辖区受理点申报;

  (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辖区受理点申报;

  四、申报所需提供资料

  1.填写《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份;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文件;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文件;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文件和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丧偶证明文件);

  4.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权属人身份、户籍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以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须有企业及主管部门确认;

  (3)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4)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5)本地注册企业引进科技人才需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文件;

  (6)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审核配租

  (一)申请审批

  1.受理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审核个人填写部分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按住房保障申报分类汇总后报辖区街道办、乡镇政府;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街道办、乡镇政府收到辖区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及公示。按住房保障申报分类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联审:现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乡镇政府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信息明细转交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

  4.建档: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查档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保障户予以登记建档;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租赁补贴,一种为实物配租。人均年收入在10080元以下(含特殊困难家庭、民政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凡人均年收入高于10080元(含10080元),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享受租赁补贴,只享受实物配租。

  (三)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2.实物配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在部队立功受奖及遗属等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3.无房源的乡镇选择就近乡镇进行配租;

  4.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分配规则及方法

  1.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保障家庭代表凭入场券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仪式。首先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主持人启封摇号设备;然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现场选取摇号代表;最后由摇号代表按动摇号按钮,电脑随机产生配租对象和对应房号。

  2.摇号采用电脑随机产生一户一房的分配方式。

  3.电脑摇号后,由主持人现场公开房号,摇号代表当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由公证人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登记表签字,并进行现场公证。

  4.每个家庭放弃所选房号的住房保障家庭,根据相关规定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六、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初审(10月30日—11月8日)

  申请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填报《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向居(村)委会申请领取填报《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居(村)委会重点审查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二)初审公示(11月9日—11月15日)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报辖区街道办、乡镇政府。

  (三)街道办、乡镇复审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

  街道办、乡镇政府收到辖区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乡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12月1日—12月2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乡镇政府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

  (五)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联审查档(12月3日—12月7日)

  由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车管、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对转来申请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六)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12月8日—12月9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12月10日—12月17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对已经面向社会公示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受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县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八)登记建档

  对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资格、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九)保障房配租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将通过现场电脑摇号的方式统一进行分配,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情况以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配租结果公示

  摇号结果于摇号结束后,公示7天。

  (十一)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对已确定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七、配租管理

  (一)公共住房配租管理

  1.权属管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县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产权办理到县房地产管理处名下。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装修等。

  2.年度审核。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享受公共住房保障满二个年度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村)委会等部门,对配租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在年度审核中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填报《巫溪县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审核表》,并办理续租手续;经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住房。

  3.租金标准。按照《关于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请示的批示》(巫溪发改发〔2017〕692号)规定,执行城区范围:电梯公租房租金4.20元每平方米、廉租房2.40元每平方米,非电梯公租房租金3.50元每平方米、廉租房1.50元每平方米;乡镇范围:公租房租金2.00元每平方米、廉租房1.00元每平方米。

  4.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2)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从取消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并应将承租的公共住房在3个月内退回。逾期仍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八、其他事宜

  (一)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租赁住房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配租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配租资格,并取消今后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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