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重庆市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

导语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家联合发文,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以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政策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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