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居住证持有人满足条件可落户

导语 2016年8月25日,《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出台。《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了办理条件,签注,补领换领等相关信息。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2016年8月25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

  办理条件: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公民,需办理居住证。同时,根据客观实际,对常住户口在主城区的公民,在主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不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具体条件

  1、申请人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2、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以及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读非联招的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本市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的学籍,可以参加高考。

  (二)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

  (三)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五)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八)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入伍。

  (十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十二)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三)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五)居住证持有人为残疾人的,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等政策。

  (十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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