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办法关于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导语 2016年7月15日,出租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其中网约车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跟经营车辆作出了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网约车管理办法关于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2016年7月15日,出租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除对传统出租车管理运营进行改革之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的合法身份得以确定。
其中关于驾驶员要从事网约车的规定如下: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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