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学生落户政策规定

导语 2016年7月25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其中关于学生人员落户的规定如下:

  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校)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其中,本市农村地区户口在校学生还可选择申请迁到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注意:

  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申请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不予受理,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和休学不再复学的除外。

  材料:

  1.申请书

  2.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或录取通知书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其中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可前往“警快办”PC端下载,然后申请人应填写签字捺印两份承诺书,再拍照上传一份,后将两份承诺书原件连同户口申请材料提交(含邮寄)给办理派出所。派出所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交申请人;留1份作户口档案)

  地址: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1)当场办结

  (2)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

  (3)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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