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务工经商人员落户规定(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导语 针对务工经商户口迁移,《办法》提出,将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重庆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7月25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几种户口迁移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针对务工经商户口迁移,《办法》提出,将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5年以上;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

  3.投资创业2年以上。

  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3年以上;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

  3.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

  4.投资创业的。

  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2年以上;

  2.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

  3.投资创业的。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务工3年以上;

  2.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3.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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