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要求2021

导语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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