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双减政策校外培训管理十个关键点
导语 重庆双减政策关键点:四“全”四“管”,两“机制”,两“提醒”,双减政策从2021秋季学期正式实行,下面重庆本地宝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重庆双减政策关键点:四“全”四“管”,两“机制”,两“提醒”。
关键点1:全域同步推动
在全市全域同步推动“双减”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意见》试点要求,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50家以上的其他区县,开展减轻校外培训负担示范区县创建。
关键点2:面向中小学生(含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批管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和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以及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审批。跆拳道、游泳、篮球、足球等体育类,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的规定给予许可。
关键点3:现有机构全部重新核准(或审批)
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机构完善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对照标准从严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未经重新审核登记,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在限定时间内有序从严审批完善手续。
关键点4:全面实施第三方账户监管
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依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14]17号)规定,在已有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基础上,对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第三方预收费监管,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
关键点5:强化培训内容监管
要求各区县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备案审核鉴定专家组,协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鉴定、培训内容备案和监督工作。机构设立时,由专家组按照相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类别进行鉴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对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认真备案审核,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关键点6:强化教师资质管理
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均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关键点7:强化时间管理
认真落实《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工作日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关键点8:加强培训广告管控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关键点9:健全非法查处机制
强调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凝聚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文旅、体育、工信、宣传、网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政法、公安、消防、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街镇、社区力量,积极探索组建部门、街镇联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以及组建教育系统执法检查队伍执法等多种执法检查机制,坚持行业主管和部门属事监管的有效协同,强化综合监管,对无证无照办学机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坚决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点10: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要求区县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教育部门接投诉后,属教育部门自身职责的,及时完成投诉处理;不属教育部门职责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定期进行投诉举报查处“回头看”。
两个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1
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
特别提醒2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集中组织非学科类培训的,参照线下机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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