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标准+方式)
导语 重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一、申请条件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本市关于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的认定标准。
2.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租赁补贴,主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不限户籍);
(2)在中心城区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补缴不计算连续);
(3)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
(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5)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
(二)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是指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置房(含货币安置)、公有住房、人才住房(含人才住房补贴),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住房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
(三)收入准入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其中,单身家庭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家庭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成员数确定。
申请家庭获得抚恤、补助和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等按国家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不纳入收入核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四)财产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1年内过户的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无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等。
机动车辆和经营性房屋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
(五)住房准入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无住房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不含农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等情形,重大疾病、因灾致贫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补贴标准
一是补贴面积,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二是补贴系数,补贴系数共分3档:普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人均月收入高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含),但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
三是补贴期限,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无补贴期限。其余补贴对象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四是补贴金额,家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指导标准为:不低于20元/平方米,不高于25元/平方米。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地点
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租赁补贴需核查的事项及对审核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收入情况等材料。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2.劳动合同;
3.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合同;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应提交身份认定的相关证书、证件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申请材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三)审核程序
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为“两审两公示”,即初审、复审、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租房、人口情况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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