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导语 重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半护理、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 6 个月以上)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以上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两档调整为三档,一、二档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变;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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