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费用减免+补贴)
导语 重庆本地宝小编对重庆江北企业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社保医保减免缓、稳岗就业等类别对政策措施进行了分类整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8.政策要点:投入13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金,江北区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针对注册地在江北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纯信用贷款,设立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流动资金贷款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支用。贷款利率按不超过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适用范围: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九大类企业。同时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在江北区并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企业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在疫情期间,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受理单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陈丽华13983823666 、区财政局67560026
9.政策要点: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在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并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各银行机构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10.政策要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区经济信息委67854805
11.政策要点: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各银行机构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12.政策要点: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13.政策要点: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区住房城乡建委67855768
14.政策要点: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区财政局67560045
15.政策要点: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
16.政策要点: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区商务委67722365
17.政策要点:(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区发展改革委67706006
四、租金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规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申报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审核,按要求落实减免租金。
受理单位:市(区)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区国资委67860307
2.政策要点: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2月份租金,3月份和4月份租金减半。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1个月的租金。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
政策依据:《江北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江北府办发〔2020〕9号)
受理单位:区国资委、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区国资委67860307、区商务委67722365
3.政策要点: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国资委67860307、区农业农村委67855305、区财政局67560045
五、社保医保减免缓政策
1.政策要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社保中心、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养老67711705、失业67865639、税务67957808
2.政策要点: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
政策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
咨询电话:区人力社保局67711705
3.政策要点: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欠费的企业,延期缴费期间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及时核发相关待遇。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欠费的企业,完清欠费后对延期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申请予以受理,核发和补发相关待遇。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账进行处理,并预算预发养老待遇,待用人单位完清缴费且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待遇复算及清算。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间人员增减业务,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实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伤保险因延期缴费导致的不能联网实时结算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并结算。在延期缴费期间新发生的工伤经行政部门认定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相关待遇。
延期缴费期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补贴不受影响。
从2020年5月1日起,对仍未缴清2020年1季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待遇并进行清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
政策时限:2020年4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区社保中心、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67711705、67865639
4.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社保中心67711705、区医保局67637678、区财政局67560045、区税务局67957808
5.政策要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医保局67637678
六、稳岗就业政策
1.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享受返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欠费);(2)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企业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5%。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申报方式: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67865639
2.政策要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咨询电话:区人力社保局67865639
3.政策要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咨询电话:区人力社保局67603907
七、住房公积金政策
1.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8日至6月30日
咨询电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12329
八、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1.政策要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发改委67120816
2.政策要点: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市燃气公司
咨询电话:966777
3.政策要点: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市电力公司
咨询电话:95598
九、保证金减免退还政策
1.政策要点:向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政策时限:2020年3月15日前
受理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67731054
2.政策要点: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1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67855768、区人力社保局67860267
十、其他政策
1.政策要点:设立2000万元区级疫情防控物资专项应急周转金,直接用于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政策依据:《江北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江北府办发〔2020〕9号)
受理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区经济信息委67854805、区科技局67560201
2.政策要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7962229
3.政策要点:疫情解除前,市计量质检院对送检的测温仪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
受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67962229
4.政策要点: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普惠项目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
受理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67560201
5.政策要点:安排2亿元财政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生物医药、商贸流通、金融业等方面的产业扶持,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中保生产、保供应的企业。
政策依据:《江北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江北府办发〔2020〕9号)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
6.政策要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67855768
7.政策要点: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67855768、区财政局67560045
8.政策要点:缓缴减免人防易地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人防易地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人民防空办67854030、区财政局67560045
9.政策要点: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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