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导语 重庆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产假政策规定

  一、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如有问题,可致电市卫计委具体咨询,联系电话:67801339。

  二、难产产假:

  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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