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退租申请

导语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情况下承租人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违反《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注意:承租人应到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还有其他疑问,或拨打公租房管理局公开电话023-63651390、023-6084152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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