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高温补贴投诉电话号码

导语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如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区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咨询电话:023-86282722

  维权投诉电话:023-86282724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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