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结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受理部门:

  1.落户地派出所;

  2.符合“市内通办”的,可选择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

  3.申请“跨省通办”的,可选择实际居住地户籍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结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

  4.具备: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1周岁、父母同一民族、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条件的婚生婴儿,可向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申报随家庭户的父或母出生登记,即“市内通办”。

  5. 具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6周岁、随父母姓氏、父母为同一民族的内地户口居民、随落户的父或母一方是家庭户口条件的婚生婴儿,可向本市居住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跨省通办”。

  办理流程:

  1.申请(含网上);但“市内通办”、“跨省通办”对象,只能到相应落户地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

  3.审核、审批;

  4.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所需材料:

  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

  3.父母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4.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能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是学生集体户户口、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华侨、已死亡,或者一是为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的证明。

  8.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9.申请“跨省通办”的,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办理时限: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

  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3.“市内通办”的,4个工作日;“跨省通办的,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国外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在国外和澳门、台湾结婚后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在婴儿回国入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是学生集体户口的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

  1.申请(含网上);

  2.受理;

  3.审核审批;

  4.办结。

  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所需材料:

  1.父母签字申请书;

  2.出生证明及非中文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入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4.子女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持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5.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其中,结婚证明系国外办理外文书写的,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或省级外事办的附加确认书;

  6.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8.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的,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含附加确认书);

  9.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能证明婴儿父母双方均是学生集体户户口、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华侨、已死亡的证明。

  10.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时限:

  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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