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小学入学条件2025
导语 202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一类: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仅户籍在南岸,但不符合“三对口”原则(如:空挂户口、集体户口)等情况,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安排其就读户籍地周边有剩余学位的学校。
第二类: 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子女凡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市教委“三对口”原则执行,在其对应的小学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类:随迁子女入学
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教委将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凡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南岸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实施“一人一案”,力所能及地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第五类:特殊情况招生入学
1.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藏干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区教委将细化操作程序,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全面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类型的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江南菁英”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执行。
2.各中小学不得自行招收外籍学生。在南岸区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外籍适龄儿童少年意愿在我区就读中小学,须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已向市教委备案的国际学生接收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3.特定类型招生。 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体育、外语等特定类型招生全面实行市级审核制度,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经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培养方案,录取工作完成后,有关学校要公示录取结果。外语、体育类项目可以在小升初招生中开展语言、体育方面的兴趣潜质素养考察,不能开展其他文化科目测试,小学入学不得开设此类招生项目。
4.南岸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入学年龄段应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主动联动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局、属地镇街等,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区教委将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区教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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