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重庆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对象+发放标准)

导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死亡当月止。

  二、发放标准

  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老年人数量逐步落实高龄津贴政策、确定发放标准,并适时调整。

  三、资金安排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以区县为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流程为:由“渝快办”应用系统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在“渝悦养老”应用上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应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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