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两江新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条件
导语 重庆人社发布了2023年两江新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核公告,共招聘50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武汉协和重庆医院〈筹〉)2023年事业单位招聘考核岗位+条件
为加强重庆两江新区卫生事业单位人才储备,提升医疗卫生事业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考核招聘一批博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武汉协和重庆医院(筹)本次考核招聘50名(编制人事单位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和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聘用后入职工作单位为武汉协和重庆医院。招聘人员前期统一派往武汉协和医院开展业务培训1-3年,参与武汉协和重庆医院筹建,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重庆两江新区(武汉协和重庆医院〈筹〉)
2023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招聘对象和范围
2023年应届毕业博士生和2023年出站的博士后。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重庆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重庆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年龄可放宽3周岁。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2023年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境内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博士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生证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且须在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国外(境外)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博士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各学年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且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本公告所指2023年应届博士研究生,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本公告所指的2023年出站博士后人员,指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博士后出站的人员。
本公告的招聘对象,本科至博士阶段均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就读时将人事及学籍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若相应阶段为国外留学的,则须取得相应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
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3)进行专业资格审核。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五)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如专技12级以上,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报名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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